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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士学位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9] 20号,以下简称(办法) ) 转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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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法》精神,积极协调学位、教务、继续教育、招生等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现有学士学位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提前做好政策衔接。

二、按照《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的明确要求,从2020年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将不再统一委托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我省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也不再统一委托省外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我省普通高等 学校省外教学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外语借考工作。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相关学业要求、水平测试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和学位授予工作决策相关程序确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由于涉及学生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决策程序,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涉及学生,并予以公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已开展“第二学士学位”和原有“双学位”教育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完成现有培养工作的基础上,不再进行“第二学士学位”和原有“双学位”招生、宣传及培养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并按要求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 ,对辅修专业、课程要求、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授位条件、学习年限、证书发放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并出台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审核标准等相关文件。文件发布之前,其他未尽事宜暂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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